Re: [新聞] TDR漲不停!證交所兩度預警 惹怒小股東: at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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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fa04ebb011 發佈分享連結文長慎入: 一、先介紹一下處置(高手請跳過致文末的個人認為),是根據「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 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所做出的決定(以下規定省略條 文)。 二、目的:講白話點,為了保護散戶,提醒散戶這是飆股,小心被主力的瞬間拉 高後 套在樓頂。 三、方法:有具體規定和概括規定。 1.具體規定:通常是先列入注意股,再來才處置(會搭配要預繳漲停的 現金才能買的管制措施),例如:一開始是紅字的注意股,再來會是5分鐘一盤、20分鐘 一盤、45分鐘一盤的和60分鐘一盤,到這邊為止都是原則上的具體規定。 2.概括(例外)規定:如果具體規定沒規定到的漏洞,為了防止市場被 破壞,為了守護市場的和平,可愛有迷人的裁判角色「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就可以 即時的,更改遊戲規則。目的是為了讓市場管理者(證交所),能夠彈性的管理股市,如 果有證交所覺得這隻股票,好像哪裡怪怪的,就可以透過內部開會,跳過原則規定,直接 做出處置,以應變隨機狀況,達到保護散戶的目的,而這是不用通報金管會的。 四、法源依據:(很無聊可以跳過)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乃依據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 視制度辦法,乃依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二條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條之一、第廿八 條之二、第一四三條第三項規定,而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二條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 條之一、第廿八條之二、第一四三條第三項,乃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 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訂定。 白話一點,就是,1授權給2,2再授權給3...如此類推。 五、個人認為: 1.不應該隨便改遊戲規則,法律上,應該優先適用具體規定,如果遇到 具 體規定沒有規定到的,才會為了補足這個漏洞而適用概括規定。亦即,不是直接使用開會 的方式,更改遊戲規則,就算要用,也要審慎決定。 2.舉例:已經有明確的處置標準(三十個營業日連續警示3次後,先進入5分盤),就 應 該優先適用,而不是直接關起門開個會議,就直接改變遊戲規則。況且,查十年來的處置 ,都是大多都是依照具體規定,依序處置,最後才來到督導會議,而以前都是針對個股, 似乎沒有一次是針對類股,做地圖炮式的攻擊,不分是不是財報不透明,一律處斬(有錯 還請高手糾正)。 3.這就像明明在表示限速100的路段,突然改成80,在你超速時,才攔下你,問 你 「知不知道我為什麼攔下你」,最後賞一張紅單一樣。 4.況且,台灣是相對自由的交易市場,難道就因為有老師在節目喊著,要新散戶 走出Dr 股 買權值股,大盤才會旺,就要把手伸進市場,逼出散戶的現金,這時是要散戶去接刀?( 喔,這邊我亂想的,雖然海公公吃循利寧還是沒感覺) 5.勝負自負沒錯,這次是對上裁判,裁判突然發個文,說要改遊戲規則,普通牢房直 接 升級成vip,而且不是針對個股,是針對在坐的Dr,造成恐慌性賣壓,試問:本題中的狀 況,先跑的是散戶還是主力呢? 用手機語音輸入,錯字和排版勿怪…已經重新排版過,還是跑掉 轉發ok,資料都網路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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