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婚宴被出包新郎重辦!業者「不收費+賠8萬」遭拒...結局大逆 at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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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9348d423fc 發佈分享連結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婚宴被出包新郎重辦!業者「不收費+賠8萬」遭拒...結局大逆轉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施姓男子婚禮結束後,因不滿承辦廠商婚宴的服務過程中頻頻出包,害他名譽受損外還得 再補辦一次,怒向廠商提告。事後廠商為彌補,提出了婚宴費用全免及8萬元的和解條件 ,但施男仍不買單,堅持上法院求償他補請花的13萬元,以及精神慰撫金總計98萬元。不 料,高雄地院一審判施敗訴後,承辦商反告他至今仍未支付第一場婚宴費用,法官審結判 施男需給付廠商42萬餘元。可上訴。 施男2017年聖誕夜委託某會展管理顧問公司替他舉行婚宴,不過事後他控訴,廠商不僅沒 遵照當初說好的標準作業流程,且還有取餐動線設計不良、無長輩桌的隨桌服務員先行上 菜、無新餐盤替換、無衛生紙、無冰桶、無素食標示、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餐點分 量不足且未充分加熱等諸多問題,害他事後又花了13萬多元補請婚宴。 對此,施男氣憤上法院提告,除了求償補宴客的13萬4652元外,另也求償自身名譽受損的 8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結下來,主張顧問公司應給付他98萬4652元。 法庭上婚禮承辦商強調,除了「無素食標示」此項他們確實有疏忽外,其餘部分都沒有瑕 疵,接著,更反控施男2017年婚禮結束至今仍未支付當時的報酬46萬3260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就雙方言詞辯論,認為婚禮承辦廠商除了「素食標示」部分沒有依約提供 外,其餘瑕疵皆有在新人反應後及時修正,另施男指出餐點分量不足、沒有新餐盤替換以 及餐點未充分加熱的部分,因沒有實際證據,這部分難採信他說詞,審結判施敗訴。 承辦商指出,他們2018年初就已向施男提出和解以示歉意,承諾除了不向他收取婚宴費用 外,也願意再支付8萬元賠償金,但施男當時希望賠償金可以拉高至12萬元以上,拒絕和 解。法官認為,既然此和解契約未成立,施男敗訴後,本應償還積欠婚宴的費用,經扣除 對方疏忽後,判施男需給付承辦廠商42萬2460元。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116/1855265.htm#ixzz6dvfbjrbw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參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05 號民事判決 壹、本訴部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2 條(即民法第493 至494 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 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 條至第195 條及第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49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227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二)然查: 1.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 就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原告均僅泛稱:被告欠缺標準作業流程、取 餐動線設計不良、服務人員不足且經驗不足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書所示,兩造 並未就附表編號一(一)至(七)、二、五部分約定具體之給付內容,至原告所提訴外人 貝拉米宴會設計有限公司(即被告之履行輔助人)相關人員於訴訟外所為陳述之錄音譯文 ,亦未提及兩造間就該等部分有何具體內容之約定,則原告就此部分空言主張:被告之給 付具有瑕疵云云,自嫌速斷。 2.附表編號三、四「無衛生紙、無冰桶」部分: 就附表編號三部分,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自承:「(就『三、無長輩桌之隨桌服務員先行上 菜』,後來『要求場邊服務員緊急補充上菜』後,被告有無補正?)有補正」等語;就附 表編號四「無衛生紙、無冰桶」部分,觀諸原告以書狀陳稱:原告婚宴當日尚須監督被告 備置冰桶等語,及原告提出之賓客簡訊紀錄中所載:「桌上沒有事先放紙巾或是衛生紙, 是向廠商反應之後才有的」等內容,似見被告就此部分之給付縱有瑕疵,亦已即時補正( 修補瑕疵),是原告既未舉證尚有不能修補之瑕疵存在,且該瑕疵已達須補請婚宴或侵害 原告名譽權之程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該等損害,自非足採。 3.附表編號四「無素食標示」部分: 就附表編號四「素食標示」部分,被告固已自承並未依約提供,然兩造既已合意該部分之 價值為4000元,復經被告在反訴訴之聲明中扣除該4000元,原告並以書狀陳稱:「被告已 於反訴中扣除4000元,此部分原告無意見」等語,足見原告就此部分已不再主張,併此敘 明。 4.附表編號四「無新餐盤替換」、六部分: 就附表編號四「無新餐盤替換」、六部分,依系爭契約書附件即菜單合約所示,兩造就餐 點數量係約定定量給付,並就不同菜色明定盤數或鍋數,就餐具數量則係約定碗盤刀叉組 570 組、570 個9 吋盤(即500 餘人約可替換1 次餐盤),均非由被告無限量供應,此觀 諸被告人員於婚宴前4 日曾向原告提醒:「每個人會有1 個替換盤」等語,原告亦僅回稱 :「餐具能多預備10-20人份嗎?」等語,亦足佐證。從而,原告既不能舉證被告所提供 之餐點數量、餐具數量有何與約定不符之情事,復以「以自助餐方式用餐,其目的當然就 是餐量足以使賓客飽足」、「自助餐形式,參酌國人一般前往自助式餐廳用餐時皆普遍知 悉,其餐具更換數量之多,絕非人數兩倍可負荷」為由,空言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分 量不足、無新餐盤替換云云,顯與系爭契約明文約定之內容不符,自難遽採。此外,原告 主張:被告所提供之餐點未充分加熱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亦難採信。 貳、反訴部分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 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免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免除其債務之單獨行為,於其免除之意思表示達到債務人 時,即生免除效力,固無待於債務人之承諾或另與債務人為免除之協議(契約),然必以 債權人有向債務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為依歸,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871號判決可資 參照。 (二)經查,反訴原告之經理楊XX固於107 年2 月22日以簡訊向反訴被告表示:「但本 公司為表示負責態度與誠意,因此在與貝拉米協調完成前先行承諾,將不收取本案費用」 等語。然楊XX旋於該簡訊中補充:「本公司表示誠意,除不收取本案之費用外,願意提 供8 萬元以表達歉意……未來將全力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也希望給本公司改進之機 會」等語,顯見楊XX係將「免除報酬債務」及「給付賠償金」作為本件(即反訴被告拋 棄其餘請求)之和解要約,然該要約業因反訴被告於同年2 月27日以簡訊表示:「對於賠 償金額8 萬元,恕無法接受」等語而失其拘束力(民法第155 條參照),再觀諸反訴被告 另於107 年10月8 日以簡訊表示:「最後若楊副總無法於週五出席,也無法派代表出席, 就煩請楊副總確認貴公司是否以3 /11的『婚宴費用全免+額外賠償12萬元』為『和解』 條件基準,有再往上調整的空間?俾我方參考」等語,足見反訴被告明知「免除報酬債務 」及「給付賠償金」均屬和解要約不可分割之一部,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與債權人向債 務人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迥異。從而,反訴被告逕將其同意之「免除報酬債務」解為反訴 原告免除債務之單獨行為,再將其不同意之「給付賠償金」解為兩造和解契約尚未成立, 於法容有誤會,自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反訴被告既不爭執反訴原告請求之42萬2460元尚未給付,復又不能舉證反 訴原告確有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則反訴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應給 付42萬2460元,及自反訴被告受催告翌日即107 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參照),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利息起算日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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